竞价规则

拍卖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2〕30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法院涉民事执行资产统一进入北京产权交易所进行司法拍卖的规定(试行)》(京高法发〔2013〕289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

第二条 本次拍卖活动将在上述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则界定的范围内组织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三条 凡参加拍卖活动的委托人、拍卖人、组织方、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拍卖人、委托人和组织方

第四条 拍卖人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本次拍卖活动的拍卖人为中安太平(北京)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第五条 委托人是指人民法院。本次拍卖活动的委托人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第六条 组织方是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提供诉讼资产网络交易平台(北交所司法拍卖网络竞价系统),进行统一结算,并确保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条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书面说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标的瑕疵。

第八条 拍卖人仅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对标的现状进行拍卖,并可向竞买人提供标的资产评估报告副本。

第九条 拍卖人有权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解释和处理本规则未尽事宜。对涉及的法律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处理。

第三章 竞买人与买受人

第十条 竞买人是指根据拍卖人的要求,已交纳了拍卖保证金和办理了竞买登记手续的合法成立并存续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竞得标的的竞买人。

第十二条 拍卖开始前,意向竞买人应当按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和数额将拍卖保证金交纳至法院指定账户。

第十三条 意向竞买人交纳保证金并确认到账后,在公告规定时间内到组织方领取保证金财务收款凭证,并凭真实、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和符合竞买资格条件证明办理竞买手续,签署《竞买须知》和《竞买协议》等拍卖文件,取得竞买资格,同时领取组织方发放的司法拍卖网络竞价系统竞买人账号及初始密码。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买受人的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限制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第十五条 司法拍卖存在依法暂缓、中止或撤回的风险,意向竞买人办理了竞买登记手续,即表示其已充分了解并认可上述风险。

第十六条 竞买人在预展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到指定地点查验标的,并对标的进行谨慎选择。竞买人一经取得竞买资格,即表明其已充分了解情况,已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拍卖成交后不得退还标的。

第十七条 本次拍卖活动通过北交所司法拍卖网络竞价系统进行竞价,拍卖为有保留价的增价式拍卖。竞买人可到拍卖现场登录网络竞价系统参与拍卖,也可在其它场所通过互联网登录网络竞价系统参与拍卖。

第十八条 网络竞价时,竞买人应在规定的报价时间内通过组织方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进行报价。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设定的加价幅度的整数倍。

拍卖过程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自由报价期结束后即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由限时报价周期组成。

自由报价期内,各竞买人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报价;自由报价期结束后,以当前报价进入限时报价期。在每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当前有效报价成为该次网络竞价活动的最高报价。

第十九条 标的不涉及优先购买权的,最终报价(等于或高于保留价)最高者即成为买受人。涉及优先购买权的,优先购买权人在拍卖过程中可以不参与竞价,有最高应价(限时报价期内的当前报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通过网络竞价系统在限时报价期内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报价,则优先购买权人成为最终买受人;如有更高报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报价(等于或高于保留价)最高的竞买人成为买受人。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均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拍卖标的设有保留价,当竞买人的最高报价达不到保留价时,拍卖不能成交。

第二十一条 拍卖成交后,组织方应当出具拍卖报价记录单,买受人应当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拍卖报价记录单。如买受人无法当日到达拍卖现场的,应当在拍卖成交后2日内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拍卖报价记录单。

第二十二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成功竞得标的,买受人所付保证金转为成交价款。买受人应当在《竞买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将剩余拍卖成交价款汇至委托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佣金汇至组织方账户。

拍卖佣金收取比例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为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为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为过0.5%。收取佣金最高为400万元。收取方式为:分段计算,累加收取。

第二十三条 拍卖成交后,组织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委托人要求将买受人保证金划转至人民法院指定账户,委托人确认收到买受人全部款项及拍卖人出具的《拍卖成交报告书》后,由委托人向买受人出具法律文书。买受人持相关成交证明文件及法律文书自行到国家相关部门办理变更、过户手续,相关税费由买受人按国家规定缴纳。

第四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拍卖结束后,未竞买成功的竞买人,将由组织方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无息退还保证金的手续。

第二十五条 竞买人应对其参与拍卖的网络竞价系统帐户负有保密义务,并对帐户安全负责。在拍卖过程中,任何使用该竞买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网络竞价系统的用户,在网络竞价系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竞买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 在拍卖过程中,竞买人登录网络竞价系统参与报价,即表示接受和同意遵守本《拍卖规则》的各项条款。当出现以下情形,委托人、拍卖人及组织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通过互联网登录网络竞价系统参与拍卖但因竞买人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无法正常参加拍卖的;

2.网络竞价的时间以网络竞价系统时间为准,竞买人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网络竞价系统时间不符导致未能及时参与拍卖的;

3.竞买人因自身原因导致其注册帐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

4.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导致系统故障无法继续报价的,或委托人依法现场决定暂缓等原因导致报价中断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第二十七条 竞买人必须遵守场内公共秩序,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买,不得阻碍拍卖师进行正常的拍卖工作,未经允许不得在场内拍照、录像,更不能有操纵、串通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本规则由中安太平(北京)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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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LJ4526车辆



        标的编号: SS17CY001220-1




    竞价时间:2017-01-25

    标的资产评估值:16.45万元   

    委托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拍卖师姓名:苏小刚

    拍卖师证号:1700020

    预展时间:2017-01-16~2017-01-19

    预展地点:标的物所在地
  • 标的介绍 图片展示 标的附件 联系方式 特殊说明 竞价规则 竞买须知 竞买协议
    标的编号 SS17CY001220-1
    标的名称 辽LJ4526车辆
    竞价时间 2017-01-25 标的资产评估值(万元) 16.45
    预展时间/地点 时间:2017-01-16~2017-01-19
       地点:标的物所在地
    保证金 交纳金额(万元) 1.6
    交纳截止时间 2017-01-20 16:00
    交纳方式 汇款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机动车】 
    车牌号码 辽LJ4526 车型
    购买日期 使用年限
    行驶公里数(万) 未知 颜色
    数量 停放地 利星行之星(北京)北京汽车有限公司
    其他说明
    【机动车】 
    车牌号码 辽LJ4526 车型
    购买日期 使用年限
    行驶公里数(万) 未知 颜色
    数量 停放地 利星行之星(北京)北京汽车有限公司
    其他说明
    公告链接 http://sszc.cbex.com/j/web/notice/detail.jsp?noticeId=b13aaf078c604b4384ffa081f1fc85d3
      拍卖机构联系人 田先生
      拍卖机构联系电话 13910102245
      北交所联系人 周先生
      北交所联系电话 67016783

      拍卖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2〕30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法院涉民事执行资产统一进入北京产权交易所进行司法拍卖的规定(试行)》(京高法发〔2013〕289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

      第二条 本次拍卖活动将在上述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则界定的范围内组织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三条 凡参加拍卖活动的委托人、拍卖人、组织方、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拍卖人、委托人和组织方

      第四条 拍卖人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本次拍卖活动的拍卖人为中安太平(北京)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第五条 委托人是指人民法院。本次拍卖活动的委托人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第六条 组织方是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提供诉讼资产网络交易平台(北交所司法拍卖网络竞价系统),进行统一结算,并确保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条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书面说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标的瑕疵。

      第八条 拍卖人仅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对标的现状进行拍卖,并可向竞买人提供标的资产评估报告副本。

      第九条 拍卖人有权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解释和处理本规则未尽事宜。对涉及的法律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处理。

      第三章 竞买人与买受人

      第十条 竞买人是指根据拍卖人的要求,已交纳了拍卖保证金和办理了竞买登记手续的合法成立并存续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竞得标的的竞买人。

      第十二条 拍卖开始前,意向竞买人应当按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和数额将拍卖保证金交纳至法院指定账户。

      第十三条 意向竞买人交纳保证金并确认到账后,在公告规定时间内到组织方领取保证金财务收款凭证,并凭真实、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和符合竞买资格条件证明办理竞买手续,签署《竞买须知》和《竞买协议》等拍卖文件,取得竞买资格,同时领取组织方发放的司法拍卖网络竞价系统竞买人账号及初始密码。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买受人的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限制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第十五条 司法拍卖存在依法暂缓、中止或撤回的风险,意向竞买人办理了竞买登记手续,即表示其已充分了解并认可上述风险。

      第十六条 竞买人在预展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到指定地点查验标的,并对标的进行谨慎选择。竞买人一经取得竞买资格,即表明其已充分了解情况,已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拍卖成交后不得退还标的。

      第十七条 本次拍卖活动通过北交所司法拍卖网络竞价系统进行竞价,拍卖为有保留价的增价式拍卖。竞买人可到拍卖现场登录网络竞价系统参与拍卖,也可在其它场所通过互联网登录网络竞价系统参与拍卖。

      第十八条 网络竞价时,竞买人应在规定的报价时间内通过组织方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进行报价。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设定的加价幅度的整数倍。

      拍卖过程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自由报价期结束后即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由限时报价周期组成。

      自由报价期内,各竞买人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报价;自由报价期结束后,以当前报价进入限时报价期。在每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当前有效报价成为该次网络竞价活动的最高报价。

      第十九条 标的不涉及优先购买权的,最终报价(等于或高于保留价)最高者即成为买受人。涉及优先购买权的,优先购买权人在拍卖过程中可以不参与竞价,有最高应价(限时报价期内的当前报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通过网络竞价系统在限时报价期内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报价,则优先购买权人成为最终买受人;如有更高报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报价(等于或高于保留价)最高的竞买人成为买受人。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均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拍卖标的设有保留价,当竞买人的最高报价达不到保留价时,拍卖不能成交。

      第二十一条 拍卖成交后,组织方应当出具拍卖报价记录单,买受人应当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拍卖报价记录单。如买受人无法当日到达拍卖现场的,应当在拍卖成交后2日内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拍卖报价记录单。

      第二十二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成功竞得标的,买受人所付保证金转为成交价款。买受人应当在《竞买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将剩余拍卖成交价款汇至委托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佣金汇至组织方账户。

      拍卖佣金收取比例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为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为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为过0.5%。收取佣金最高为400万元。收取方式为:分段计算,累加收取。

      第二十三条 拍卖成交后,组织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委托人要求将买受人保证金划转至人民法院指定账户,委托人确认收到买受人全部款项及拍卖人出具的《拍卖成交报告书》后,由委托人向买受人出具法律文书。买受人持相关成交证明文件及法律文书自行到国家相关部门办理变更、过户手续,相关税费由买受人按国家规定缴纳。

      第四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拍卖结束后,未竞买成功的竞买人,将由组织方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无息退还保证金的手续。

      第二十五条 竞买人应对其参与拍卖的网络竞价系统帐户负有保密义务,并对帐户安全负责。在拍卖过程中,任何使用该竞买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网络竞价系统的用户,在网络竞价系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竞买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 在拍卖过程中,竞买人登录网络竞价系统参与报价,即表示接受和同意遵守本《拍卖规则》的各项条款。当出现以下情形,委托人、拍卖人及组织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通过互联网登录网络竞价系统参与拍卖但因竞买人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无法正常参加拍卖的;

      2.网络竞价的时间以网络竞价系统时间为准,竞买人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网络竞价系统时间不符导致未能及时参与拍卖的;

      3.竞买人因自身原因导致其注册帐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

      4.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导致系统故障无法继续报价的,或委托人依法现场决定暂缓等原因导致报价中断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第二十七条 竞买人必须遵守场内公共秩序,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买,不得阻碍拍卖师进行正常的拍卖工作,未经允许不得在场内拍照、录像,更不能有操纵、串通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本规则由中安太平(北京)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竞买须知

      第一条 本次拍卖的标的为:

      辽LJ4526车辆(评估价16.45万元,保证金1.6万元,北京市朝阳人民法院委托,第1次拍卖)。

      第二条 竞买人在预展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到指定地点查验标的,并对标的进行谨慎选择。竞买人一经取得竞买资格,即表明其已充分了解情况,已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拍卖成交后不得退还标的。

      第三条 拍卖人仅对标的现状进行拍卖。

      第四条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显示,本次拍卖标的存在如下瑕疵:详见评估报告。

      第五条 对竞买人资格的要求:

      竞买人应详尽了解《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修订)》及竞买人户籍所在地相关政策对买受人的要求,如因不符合限购政策规定导致所竞拍到的车辆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买受人已经交纳的保证金及拍卖佣金不予返还,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次拍卖的网络竞价系统地址为:sszc.cbex.com

      第七条 本次拍卖的起拍价以北京产权交易所司法拍卖网络竞价系统显示为准。

      本次拍卖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

      各标的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周期详见文后列表。

      标的1的自由报价期从2017年1月25日11时00分整至2017年1月25日11时01分整。余下每一个标的自由报价期的开始时间由拍卖师现场确定。具体时间以北京产权交易所司法拍卖网络竞价系统显示为准。在自由报价期间,竞买人可对拍卖标的进行报价,各竞买人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报价。自由报价期结束后立即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可由多个限时报价周期组成。在每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当前有效报价成为该次网络竞价活动的最高报价。标的不涉及优先购买权的,最终报价(等于或高于保留价)最高者即成为买受人。

      标的涉及优先购买权的,依据《拍卖规则》规定进行拍卖,并确定买受人。

      本次拍卖各标的的加价幅度详见文后列表。各竞买人每次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加价幅度的整数倍。

      第八条 竞买人在拍卖过程中,一经网络竞价系统报价,不得撤回。

      第九条 竞买人报价未达到拍卖标的保留价时,拍卖不能成交。

      第十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需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拍卖报价记录单,买受人名称应与竞买人登记名称相符,不予变更,不得反悔。如买受人无法当日到达拍卖现场的,应在拍卖成交后2日内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拍卖报价记录单,逾期未签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动产拍卖成交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买受人应在2017年2月9日16时前将剩余拍卖成交价款汇至委托法院指定账户,在2017年2月7日16时前将拍卖佣金汇至组织方账户(以到账为准)。

      第十一条 竞买人一经办理竞买手续并参与报价,即表明其已充分了解本须知和《拍卖规则》各项条款,对内容无疑议,并承诺自愿遵守。

      特别提示:

      1、如竞买人到拍卖现场参与竞价,须于2017年1月25日10:40分到达拍卖现场,参与网络竞价模拟活动;

      2、如竞买人不到拍卖现场参与竞价,可在竞价前10分钟登录竞买界面,在“预演活动”中参与网络竞价模拟活动,系统使用中如有何问题请随时联系拍卖人或北京产权交易所,联系电话:4006-010-661。

      列表:

      标的名称

      自由报价期

      限时报价周期

      加价幅度

      标的1

      1分钟

      (即60秒)

      1分钟

      (即60秒)

      壹万元人民币

      (小写¥10000)

      标的2

      1分钟

      (即60秒)

      1分钟

      (即60秒)

      壹千元人民币

      (小写¥1000)

      竞买人签章:                                                                                                                    拍卖公司: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竞买协议

      拍卖人(甲方):中安太平(北京)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竞买人(乙方):                                                   

      甲乙双方就乙方竞买标的:辽LJ4526车辆(评估价16.45万元,保证金1.6万元,朝阳区人民法院委托,第一次拍卖)。(以下简称拍卖标的)一事,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自愿参加甲方于2017年1月25日11时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诉讼资产网络交易平台举办的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活动,竞买拍卖标的。              

      第二条 本次司法拍卖是以标的现状进行拍卖。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标的的展示、介绍、咨询服务;甲方已经在拍卖前向乙方充分展示了拍卖标的资料。乙方在公告规定的展示期间内,已对标的进行了了解、咨询,自愿参加本次竞买。

      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即视为甲方已经就拍卖标的的瑕疵和风险向乙方完成了充分的披露和说明,同时乙方承诺自行到相关部门了解、调查拍卖标的风险,确定符合竞买资格条件,在拍卖前对拍卖标的的情况和价值进行自我判定,拍卖成交后甲方及委托方对于拍卖标的的价值、面积和瑕疵等不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条 乙方应于2017年1月20日16时前将保证金人民币1.6万元交纳至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金融街支行营业室;账号:0200216829200092847;到账为准),并于2017年1月24日16时前向北交所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和符合竞买资格条件证明,办理竞买手续,签署《竞买须知》和本《竞买协议》等拍卖相关文件,取得竞买资格。

      第四条 如乙方成功竞得拍卖标的,乙方即为买受人。

      第五条 乙方成功竞得标的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部分成交价款。如乙方未能竞得标的,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

      第六条 乙方如竞买成交应当按照《拍卖规则》的要求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报价记录单》等必要拍卖文件。《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所签署文件视为本合同的必要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乙方如竞买成交,作为买受人应在2017年2月9日16时前将剩余拍卖成交价款汇至委托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专用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正阳门支行,账号:0200059338178006879;到账为准),在2017年2月7日16时前将拍卖佣金汇至北交所账户(户名: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金融街支行营业室;账号:0200216819200072952;到账为准)。 

      第八条 乙方交纳全部拍卖成交价款,甲方出具《拍卖成交报告书》后,委托法院向乙方出具法律文书。乙方持相关成交证明文件及法律文书自行到国家相关部门办理变更、过户手续,相关税费由乙方按国家规定缴纳。

      拍卖标的的权属变更需待委托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到相关部门后,由乙方自行办理,乙方办理权属变更时发生的全部税、费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及委托法院对能否办理权属变更及存在的各种风险和费用不承担相关责任。拍卖标的权属变更时的计税基数以产权办理机构的要求为准,乙方无任何异议。

      第九条 甲方不承担标的的实际情况与相关评估报告、瑕疵情况告知书等文件披露的信息是否一致的责任。

      第十条 甲乙双方签订的本协议为不可撤销合同,如乙方提出撤销即视为违约,已交纳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条件除外。

      第十一条 乙方如竞买成交,如逾期或未按约定付清全部拍卖成交价款、拍卖佣金及委托法院要求支付的相关全部费用的,承担如下责任:甲方将收回拍卖标的,经委托法院裁定重新拍卖后再行拍卖;拍卖标的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乙方)承担。委托法院可以直接从原买受人(乙方)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数额不足的,由原买受人(乙方)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本次司法拍卖活动涉及的相关文本(如拍卖规则、竞买须知、拍卖报价记录单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应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北交所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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